时隔28年,南京医学院的一桩强奸杀人案终于告破,引发社会关注。但同时引发热议的还有嫌疑人会不会因为追诉时效的问题而逃脱法律惩罚?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从适用哪一年的刑法、具体法条规定、现实案例、追诉时效规定设立的意义等方面各抒己见展开讨论。
北京青年报通过采访专家了解到,虽然此案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但专家认为,鉴于事件本身的性质,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进行追诉。
破案
时隔28年南医大一起命案终告破
2020年2月23日晚间,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28年前南京医学院在校女生被害案告破。1992年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原南京医学院报警,称该校学生林某于3月20日晚自习后失踪。24日下午,林某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被发现。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全警动员、全市发动,抽调数百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连续数月开展大规模走访调查和摸排等工作,核查线索数千条,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但因当时条件所限,案件没有取得突破。
专案组成员虽几经更换,有的已经退休甚至过世,但南京市公安局的历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该案一直高度重视,借助现代刑侦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
2020年2月,案件终于取得重大突破,警方发现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麻某钢DNA数据与嫌疑人完全一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3日凌晨6时许,办案民警在麻某钢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麻某钢交代了28年前在原南京医学院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疑问
追诉时效规定会让嫌疑人逃脱罪责?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甘肃警方就是通过相同技术手段最终将白银连环杀人案嫌疑人高某抓获。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核准,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但与白银连环杀人案相比,南医大命案却多出了一个“追诉时效”的问题,嫌疑人麻某钢有可能利用这一制度逃脱罪责。
有律师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虽然白银案(1988年)比此案(1992年)早发生4年,但是因为凶手最后一次杀人在2002年,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期限应从2002年算起,到凶手落网之日(2016年),只有14年,所以没有超过20年期限。
因此时隔多年案件告破,在赢得一致喝彩的同时,有人却开始担心,此案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嫌疑人麻某钢可能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但也有人表示,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这起南京杀人案,警方当年就已经立案侦查,所以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而根据案发时间、从旧兼从轻等法条法理,适用现行刑法还是修订前的刑法也成了争论焦点。
一时间,对于该案追诉时效的问题也引发了不少法律人士的讨论。
观点
案件发生在1992年 应适用当时的“79刑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健解释,所谓的“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段时间没有追诉,检察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哪怕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将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有人认为此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无需担心追诉时效问题,其根据是《刑法》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
对此,林健介绍,所谓的“第八十八条”规定,是指颁布于1997年的现行刑法(简称97刑法),而此案发生在1992年,应当适用1979年制定的刑法(简称79刑法)。
他进一步解释,法律有一个原则叫做“从旧兼从轻”,除非新的刑法规定得比旧的刑法要轻,否则将适用旧的刑法,这体现了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
79刑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适用追诉时效。79刑法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比97刑法规定的“立案侦查之后”要严格得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79刑法,这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已过。
但林健认为,只要高检院核准追诉,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杀人案适用“核准追诉”制度的,并不在少数。
他举例称,2016年,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1992年发生在宜兴的凶杀案,经报高检院核准,决定予以追诉。2014年,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办理了一起1994年发生在来凤县的凶杀案,该案真凶自以为追诉时效已过,不会受到法律惩处,但最终经报高检院核准,决定予以追诉,并判处其死缓。
“从新”原则适用现行刑法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则表示,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而79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很多人据此认为,本案发生在1992年,应当适用79刑法,即在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麻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他说,这种主张除了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还有“从旧兼从轻”的法理依据。
但邓学平认为,“从旧兼从轻”主要适用于实体法。虽然追诉时效问题规定在《刑法》之中,但它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于程序问题,应当适用的不是“从旧兼从轻”,而是“从新”。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及其所保护的信赖利益,但是程序法溯及既往不会产生这种后果。程序法的变革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密切关联,适用最新的程序法更能契合当下的法律意旨和进步价值。
根据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即便超过了追诉时效,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明确规定,“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也明确,对追诉期限跨越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在追诉时效方面适用“从新”原则。
此外,邓学平还强调,此恶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家属持续督促跟进侦查进展,公安机关接力追凶数十年,犯罪行为造成的创伤并未自动修复,导致的危害后果也并未完全消除。“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也还要看麻某钢在该案之后有无实施其他的犯罪。更重要的是,追诉时效问题还有兜底条款。就算过了追诉时效,仍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进行追诉。”
学者
追诉时效有兜底条款 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兰亭教授表示,关于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的争论,意义不大,就本案来讲,麻某钢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的重罪,从量刑方面来讲,不管是当时和现在最高都是无期或死刑。也就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
因此不管适用哪个刑法,即便经过20年,如果认为要追诉的,最终都会有个兜底条款: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进行追诉。所以嫌疑人肯定无法逃脱罪责。
许兰亭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事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不管当时是否立案,比如盗窃或者寻衅滋事等罪行较轻的案件,过了20年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或者没有追究的必要,更没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而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的和谐稳定,比如有些犯罪较轻,在法定追诉期内没有再犯罪,已经改恶从善,时隔多年后犯罪后果已经消除,如果再追究相应的刑责,则不利于社会安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规定就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从另一个方面讲,这可以督促办案机关及时立案追究,节约办案成本,提高效率,集中力量查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案件,防止犯罪分子特别是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所以,由于此案涉及的是命案, 不管当时是否立案,目前已经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追诉前一定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我个人认为,核准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办事,这不会失去法律的严肃性,也没有破坏刑法的公信力。“许兰亭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 叶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