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九旬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长期照料的邻居做监护人获法院支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10-15 19:40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定监护案件,92岁的贾奶奶曾与照顾自己40年的邻居沈大妈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沈大妈担任其监护人。后贾奶奶意识不清,沈大妈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担任其监护人获得法院支持。

92岁的贾奶奶曾有过两段婚姻,但都未育有子女。从50多岁起,贾奶奶的生活起居就由邻居沈大妈照料。由于两人本就是熟识的街坊邻居,加上这几十年沈大妈一直对贾奶奶悉心照料,贾奶奶就与沈大妈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贾奶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沈大妈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

今年7月,贾奶奶因肺炎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方便贾奶奶的后续治疗及照料,沈大妈向东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贾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其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法院派人前往贾奶奶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称,贾奶奶与沈大妈的情况属实,二人之间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在居委会见证下签署,沈大妈确实照顾了贾奶奶40年,同意沈大妈的申请。后法院又向属地街道、派出所及周围邻居了解情况,经查明,贾奶奶离异无子女,目前无近亲属存世。

案件审理中,沈大妈申请对贾奶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贾奶奶目前处于重度智力缺损状态,伴有社会功能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沈大妈表示,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愿意遵照约定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中,沈大妈虽非贾奶奶近亲属,但作为长期照顾贾奶奶的邻居,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贾奶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经司法鉴定,贾奶奶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贾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案涉《意定监护协议》系贾奶奶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沈大妈签订,签署过程有二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应认定为真实有效。现贾奶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沈大妈愿意依照协议申请担任贾奶奶的监护人。法院结合其40年照护事实、监护能力审查等情况,认为由沈大妈担任监护人符合贾奶奶事先意愿,有利于保障贾奶奶合法权益,对沈大妈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指定沈大妈为贾奶奶的监护人。

通讯员 段旭 杨晨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签发编辑/ 樊宏伟
校对/ 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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