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岁的张先生独居近20年,原本生活无忧。可去年一个凌晨,他突发急症送医,急需手术却无人签字。他90岁的母亲患阿尔茨海默病晚期,完全失智失能,根本无法做出任何决策。平日往来不多的侄子李浩(化名)赶到医院,却因亲属身份及对术后风险、潜在医疗纠纷的极度担忧,反复犹豫,迟迟不敢落笔,手术一度面临延误。
最终,李浩在反复权衡后以亲属身份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得以顺利完成,张先生闯过了这道生死关。但此番“生死拉扯”,不仅给张先生本人,也给许多与他处境相似的独居老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在张先生身后,是规模庞大的独居群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一人户”家庭已超过1.25亿户。这些家庭中,暗藏着大量独居者突发重疾急需治疗却“无人签字”的风险。另外,有些独居老人虽有子女,但却长期定居异地,一旦老人突发急症,远水解不了近渴,同样会陷入医疗签字困局。
而通过传统法定监护程序寻找“签字人”,本质上是一种被动的事后“寻人”机制:它首先要确认独居者已经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且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整个流程不仅常常面临无人愿意在仓促之下担任监护人的困境,更存在程序繁琐、效率偏低、即时性差等问题,难以满足紧急监护需求。
实际上,解决此类难题更好的答案是意定监护。民法典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独居者不妨在自己身体健康或意识清醒时,提前选好相关亲属、朋友、邻居等人或机构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一旦独居者出现突发重疾、失能失智等状况时,可以由意定监护人替独居者做决定,解决住院签字、缴费、失能护理等问题。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能够有效化解独居老人手术无人签字的困境,对呵护他们的健康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张先生在经历“生死拉扯”后,下定了决心,选择一家专业监护机构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其他独居老人也该从张先生的遭遇和选择中得到启示,主动了解意定监护规则,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和意愿提前选择信得过的人或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人,为自己不确定的健康风险注入更多的监护确定性,让生活更踏实、更从容、更有序。
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区村居应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普法宣传,让独居群体知道意定监护规则的内涵、法律效力、作用,引导独居群体接触、选择意定监护模式。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提供意定监护服务的商业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全面如实宣传,明码标价,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拟定意定监护格式合同,保障独居群体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此外,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可完善意定监护格式合同范本,要求监护机构推广使用,从而用合同范本厘清监护机构和独居者的权利义务框架,约束监护机构,呵护独居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应结合监护机构的规范运行情况向社会发布白名单、警示名单以及黑名单,供独居群体参考、选择。监护机构则应在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压缩监护费用,并优化监护协商流程,开展上门服务、网上服务,为独居者提供方便,降低意定监护门槛。
说到底,给独居老人找“手术签字人”不能靠临时抱佛脚。无论是独居群体,还是有关部门,均应转变观念,未雨绸缪,把有关监护的事想在前头,把有关监护的工作做到前头。(杜蒿坨)
编辑/ 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