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虚构残疾人劳动关系规避残保金缴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19 18:53

蓝天公司(化名)与残疾人朱某(化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达到企业获取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个人获取社会保险缴纳的目的,实际上朱某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后蓝天公司向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蓝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5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朱某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蓝天公司诉称,公司与朱某签署劳动合同,仅是为了使用朱某的残疾证,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辩称,其于2010年10月入职蓝天公司。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蓝天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46.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为残疾人,于2009年12月取得残疾证。2010年10月,蓝天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担任文员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未约定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补充:续签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限为办理免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此续签合同仅限用于办理免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

庭审中,双方确认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朱某从未在蓝天公司提供劳动。蓝天公司每月按照应发5400元、实发4400.75元的工资标准向朱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后朱某再不定期以现金方式如数返还工资给蓝天公司。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蓝天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达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从而获取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待遇,而朱某亦是为了达到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蓝天公司与朱某的行为系通过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从而达到蓝天公司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朱某获取社会保险的目的,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因上述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无需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46.38元。

宣判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签发编辑/ 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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