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二期裁判评议工作,并于8日下午公开具体评议结果。共有4里判罚出现了错漏判,其中中超第4轮北京国安客战辽宁铁人比赛期间,裁判员对国安球员曹永竞犯规的判罚属误判。不过,评议组同时认定当值主裁甄伟有关主队门将韩镕泽禁区外首球领黄牌的判罚是正确的。
本期主要评议5个判例,来自近期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以及1例受社会关注的判例。评议组认定4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其中涉及中超的3个分别为: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3轮,河南俱乐部彩陶坊VS武汉三镇。比赛第76分钟,裁判员判武汉三镇8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附近对河南俱乐部22号队员犯规,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由河南俱乐部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向武汉三镇队8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河南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8号对河南俱乐部22号犯规,犯规接触点在罚球区内,该接触造成了后者倒地,应判武汉三镇8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并判直接任意球的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4轮,辽宁铁人楠波湾VS北京国安。比赛第58分钟,北京国安进球。裁判员在球进入球门前鸣哨停止比赛,并判北京国安37号队员在之前的争抢时对对方守门员犯规,进球无效,由辽宁铁人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本方进球有效,裁判员应先允许进球后,再通过VAR确认。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北京国安37号在进攻跑位时,对方队员对其有手部动作。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触球后倒地,双方发生接触,北京国安37号有减速躲避动作。该接触属于双方争抢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双方均不犯规。裁判员判北京国安37号犯规的决定错误。另外,评议组指出:裁判员在球发展至边路,攻方再次突破传中形成头球射门前鸣哨停止比赛,时机不当,应延迟鸣哨。由于球越过球门线前,比赛已停止,因此此判例不能认定为进球有效。按照竞赛规则及VAR操作规范,在此情况下VAR无法介入。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4轮,辽宁铁人楠波湾VS北京国安。比赛第1分钟,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触球。裁判员判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手球犯规,由北京国安队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并向辽宁铁人2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VAR未介入。
此判例无俱乐部提出申诉,但广受社会关注与讨论。对此,评议组做出意见一致的说明:按照竞赛规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并非一定会被出示红牌,而是需要按照考量战术犯规的标准去衡量是否需要出示红黄牌。在判断该犯规是否破坏了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DOGSO)时,需要同时满足攻方队员获得控球权的可能性、犯规发生地点与球门间的距离、比赛发展的大致方向、防守队员的位置和人数等四个因素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DOGSO的条件时,才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此判例中,球处于空中,双方均有队员对控球权进行争抢,攻方北京国安队员并非已经控球或清晰明显地将要获得控球权,此情形不符合DOGSO的判断标准。裁判员判辽宁铁人守门员手球犯规,并以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SPA)为由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也属正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
编辑/ 徐钊 胡克青
签发编辑/ 马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