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说,民航安全法治体系呈现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立体结构。民用航空法重在确立安全标准、安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违法但未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对严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为做好刑法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达到协同发力、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佳效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总体上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形成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合力。《解释》注重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内容的有机衔接。
如,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座位、抢行李架等行为,以及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通过对具体行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众对“机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据“机闹”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惩治的威慑力和打击的精准度。
另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机闹”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协同发力,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机闹”发生。
二是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通过出台《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划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适用范围,有力提升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的治理效果。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相济相成,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在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航空公司提出意见,并通过案件通报、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就是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法治共识和“绝不敢触碰底线”的行动自觉,从根本上筑牢维护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强防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樊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