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说,《解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了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彰显更好守护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定决心。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统筹把握”。
一是统筹把握“地面”与“飞行中”。《解释》衔接《民用航空法》,聚焦由“地面”至“飞行中”的各环节,强调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全方位安全保障。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殊性,对实践中常见、多发行为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等“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着力解决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
二是统筹把握“机内”与“机外”。实践表明,“机内”与“机外”的安全保障紧密相连、贯通一体。关于“机内”,《解释》强调,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或者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依法定罪处罚。关于“机外”,《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中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三是统筹把握“静止”与“移动中”。准确把握不同场景违法犯罪特点,注重把握飞行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的特殊性,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解释》明确,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行为人违规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樊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