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教育、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3个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仍存在不同认识。《解释》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点,有针对性作出了规范。
此次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相关规定。如,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王某深虽未实际打通给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其已通过言语方式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在场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舱的后果。又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机场秩序混乱,后续航班延误。上述案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标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自己又传播该信息的,一般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注重紧扣客观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均属于行为人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后,通过给民航机场或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方式传播,此类案件往往查证难、认定难。司法机关准确把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全面查证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链条,依法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多次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江某先后五次拨打机场联系电话和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要注重宽严有度、宽严有别、以宽济严。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樊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