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月嫂行业在需求激增中快速扩张,但“好月嫂难求”成为普遍痛点,月嫂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频发。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月嫂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月嫂称新生儿便血是假性例假,延误就医治疗,被法院认定存在履约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家长经济损失2万元,同时,月嫂机构也被判退还服务费1万元。
某年8月,赵某的女儿阳阳(化名)出生,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及妻子,赵某(甲方)、月嫂杨某(乙方)及月嫂机构(丙方)签订《月子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雇佣乙方提供月嫂服务,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提供家政信息居间服务;丙方为甲方介绍符合条件(体检合格,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乙方,并经甲方面试确认,乙方提供服务内容为产妇及新生儿护理,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
然而,新生命降临的喜悦却突然被阳阳的突发便血打破。8月23日晚,阳阳通过急诊进入医院,直至9月3日出院,诊断载明:新生儿结肠炎、肝功能损害、新生儿贫血、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出院医嘱:合理喂养,预防感染;加强抚触及视听训练等。8月起,阳阳因便血症状多次前往门诊就诊、复诊。
就阳阳急诊入院前的喂养及便血异常情况,阳阳奶奶质疑杨某喂养频率过高和喂养量过多,杨某则称,其只在孩子吃不饱闹的时候加奶粉喂养。
8月23日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时32分阳阳母亲吸出母乳,后母乳一直放置在房间内;5时许,杨某将该母乳喂给阳阳;9时23分许,杨某发现阳阳便中有血色,但跟孩子母亲称是“假性例假”;15时10分许至15时30分许,发现阳阳便中仍有血色物质,孩子奶奶、母亲及杨某就便中血色物质进行讨论,孩子母亲言谈中多次表示怀疑血色物质是便中的血液,并主张保留样本去医院检查,杨某先是表示“不像是血”“没事看看,就慢慢等”,后在孩子母亲及奶奶确认血是在大便中出现后,杨某表示“应该是”。随后,孩子奶奶决定带孩子去医院检查。
赵某另提交基因分析报告、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费票据、证人证言、母婴护理师资格证、转账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因杨某喂养不当等违约行为,导致阳阳新生儿结肠炎,其要求:杨某、月嫂机构向赵某退还服务费用12420元;杨某、月嫂机构赔偿因杨某违约给赵某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9035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0646.05元、交通费989.49元、营养费12876.5元、后期请月嫂护理费30000元、误工费1415.26元、其他费用14429.7元。
杨某辩称,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阳阳便血系后天喂养导致,即使阳阳所患疾病系后天喂养导致,但喂养问题并不等于系其行为所致,尚有包括但不限于奶粉本身质量问题、奶粉过敏、家人与阳阳不当互动等多种可能,不能以此认定系其行为所致。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否赔偿赵某经济损失。
首先,关于杨某应负有的义务,赵某与杨某、月嫂机构签订的《月子服务合同》显示,杨某系赵某雇佣的月嫂,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护理服务,从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赵某雇佣杨某,系基于杨某具备月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婴儿提供科学、精细的抚养和照料。同时,月嫂服务亦是科学育儿理念进步及服务业发展的产物,是对新生儿抚养和照料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体现。杨某系经过家政服务母婴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母婴护理师(高级)、产后修复师、母乳喂养指导师等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故其对于婴儿抚养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另外,新生儿在分娩降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其身体健康几乎完全依赖于成年人的喂养和照顾。因此,杨某作为月嫂,负有对新生儿进行科学照料和喂养的义务,应当及时根据新生儿实时的生理需求及健康状态来判断喂养操作是否得当。
其次,关于杨某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该案中,阳阳在降生二十天后发生便血急症,入院检查后诊断为新生儿结肠炎,从医疗材料来看,并无证据显示该疾病系胎生所带,结合发病距降生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事实,阳阳发病属后天喂养、照料不当导致具有高度概然性。根据查明的事实,阳阳便血、患病前的喂养及护理大部分系由杨某操作完成,在8月23日阳阳明显存在大便异常、便中带血等异常情况下,杨某既未及时注意到阳阳的异常情况,且在监护人询问及考虑就医时,杨某在没有任何医疗结论及科学依据的情况下表示新生儿该症状“可能是假性例假”等,亦未提出就医的建议,最后由阳阳家人确认血是便中带出后,杨某才认同是便中出血,然后阳阳由家人主张送医。杨某虽然主张其喂养行为不存在不科学、不适当的情况,但其作为具有母婴护理的相关资质且丰富经验的月嫂,并未及时发现阳阳的身体异常情况,亦并未就异常情况给予科学的应对措施,明显延误了阳阳的就医治疗。杨某虽主张阳阳所患疾病实际系食物过敏所致,与其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并且,无论是否存在食物过敏情况,均不能成为杨某未能及时、科学应对阳阳身体异常的合理抗辩理由。故应当认定杨某并未完全履行其科学照料和喂养义务,具有严重的履约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杨某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赵某的损失等予以综合认定。杨某作为月嫂,固然未尽到照料和抚养义务,但是,赵某及其妻子系未成年人阳阳的法定监护人,对阳阳负有抚养、照料的法律义务,监护人虽然签订涉案合同聘请了月嫂,但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准则,监护人对阳阳抚养、照料的义务也不能免除,故此,应当认定监护人对于阳阳的患病情况亦存在过错。
故结合全案实际情况以及赵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等,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应向赵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月嫂机构应退还服务费10000元。
通讯员 李坤 高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校对/ 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