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北京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包含这些要求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22 18:59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近期,北京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今年9月22日至29日。《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按最多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

本次《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预收费的收取”“资金存管”“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36条。《管理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首先是明确了收取规则,规范资金收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指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按最多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等,依据包容审慎原则,允许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但是要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床位300张以上、3星级以上、提供银行保函或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等)。

其次,严格存管要求,防范资金异动。《管理办法》对“存管什么费用、怎么存管、怎么留存”等予以严格规定,防止资金挪用、滥用。《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唯一专用存款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星级留存风险保证金(30%-80%),除办理退费外,不得支出。灵活设置资金异常流动情形,触发条件后及时预警或者暂停办理支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要求养老机构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

细化过渡措施,稳步消化存量。对于《管理办法》印发前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需多长时间完成存管,存管多少资金,不满足收取会员费条件的是否要清退资金等问题,《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过渡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展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存管手续。对于养老机构存量预收费,办法发布后,养老机构应当将自2023年3月10日养老服务合同网签开始后,实际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进行存管;养老机构已实际收取的会员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存管;养老机构不具备收取会员费条件的,应按照要求对已经收取的会员费进行存管,不再收取会员费。

《管理办法》还有效衔接合同网签,确保落实落地。根据北京金融监管局报告,预付式企业接受资金监管比例低,监管账户资金余额和交易频率低,相当一部分商户存在预收资金“不愿存、不尽存”的现象。《管理办法》通过创新衔接本市既有政策——合同网签,全量掌握预付式企业资金收取情况,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资金“应存尽存”“应入账尽入账”。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重要检查事项,通过执法检查、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其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 刘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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