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入职场,面对就业市场的机遇与挑战,你们是否既满怀期待又略带迷茫?求职过程中,一些看似“常规”的操作,可能隐藏法律风险。关于薪资、试用期、社保等关键环节,你是否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怀柔法院为您带来求职避坑法律风险指南。
公司要求“无薪试岗”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提供劳动,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谓“无薪试岗”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规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报酬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以“试岗不合格”等理由不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还将面临加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试用期可以随意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通过任意约定延长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遇此情形,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转正工资标准支付差额部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说试用期后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此提醒,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遇此类违法情形,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用期内公司不缴社保,合理吗?
不合理,且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即包含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更重要的是,其间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社保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劳动者遇此情形,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梁瀚伟 马颍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 李涛
校对/ 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