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1-2025年)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外卖配送员入职后与外卖配送站点未签订劳动合同,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获得劳动仲裁机构支持。对此,外卖配送站点所属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败诉。
陈昆(化名)于2020年2月1日至某公司站点,担任配送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报酬由某公司账户发放。陈昆主张报酬计算方式为底薪5000元及8元/单计算提成。某公司称自2023年3月1日起陈昆无底薪,报酬计算方式调整至提成8元/单。陈昆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出确认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主张,获得劳动仲裁支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其与陈昆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中,陈昆系自然人,某公司系法人主体,双方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适格。陈昆 2020年2月1日由某公司招聘入职,工作岗位系配送员,配送业务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其工作内容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其工资亦由该公司按月发放,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公司提出不成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石景山法院发现,依托互联网平台经济兴起,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配送员、网约家政服务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急剧扩大,相应的纠纷也随之涌入法院。这类案件中,平台用工模式灵活多样,加盟、承包、众包、劳务分包等多种模式并存,平台企业、外包公司、配送站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模糊,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其他所有权利主张的基础和前提。
法官表示,在平台经济与新型用工形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在双方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获取的报酬是否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用工事实具备上述特征,则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签发编辑/ 倪家宁
校对/ 王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