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劳动者领取退休金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报酬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3-11 16:26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很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能力发挥余热。

“由此,一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也进入法院,案由多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方面。”

她说,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超龄劳动者权益案件,帮助劳动者解除“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明确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明确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不能简单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误工费,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工作以及受伤前收入状况作出实质判断,以司法裁判释放尊重、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号。

陈宜芳介绍,依法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帮助老年人守好“钱袋子”,也是涉老审判的重点任务。

她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针对“卷款跑路”、拒不退款等突出问题,明确合同解除条件、退款金额核算等裁判规则,保护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采取预付费模式经营的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

此外,人民法院还准确适用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守住适老化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某公司在平台店铺通过虚假宣传方式,向老年人销售质量存在问题的电动护理床垫,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传递‘宣传即承诺、违约必担责’的司法导向,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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