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提出建议,将《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3月9日,樊芸代表接到住建部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其建议已被采纳,《物业管理条例》将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一词既出现在法规名称中,也出现在国民经济统计目录中;不但物业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该词汇,在坊间大家也这么习惯性称呼。然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物业公司并无管理职权,只有服务职责。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权,而是明确了其服务责任。所以,“物业管理”一词存在争议。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既存在“物业管理”一词,也存在“物业服务”一词。之所以出现“物业管理”,主要因为物业中的“物”需要管理,但物业公司主要服务的是“人”,所以“物业服务”的表述更恰当,其在法规中出现次数更多,也说明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服务。
再看《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全章都以“物业服务人”称呼物业公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民法典》在明确物业服务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具有的服务属性。
故此,相关法律法规应保持一致,将“物业管理”统一改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承诺将《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这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其一,将改变以往称呼混乱局面,使行业规范化;其二,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意识;其三,使公众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有更清晰的了解。
除了更改法规名称、统一法规内容、规范行业分类外,还应考虑在物业公司名称中统一去“管理”而变“服务”,这也是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改名”改掉物业公司的“管理”观念。
实际上,“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对物业公司而言也是一种利好。这可以促使物业公司反思自身服务不足,从而完善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更好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从“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两字之变可望促使物业公司从“管理者”回归“服务者”,这对物业公司、业主以及行业健康发展均有好处。应借更名契机,推动物业公司转变思想观念,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并对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文/冯海宁
编辑/ 王涵 周超
签发编辑/ 马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