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恢复性司法要求,主动把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全面延伸至诉前和判后修复阶段,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功能,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规则,持续创新全方位修复选项,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一是注重前端预防,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积极推进预防性诉讼制度构建,建立健全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依法审理社会组织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明确预防性公益诉讼和诉前禁止令规则,实现预防和保护双重功能。去年各级法院发出禁止令208份,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制度功能,有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前端预防。
二是健全制度机制,保障生态修复顺利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问题,是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最后一公里”。做实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极不容易。人民法院依法将修复方案的确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的技术专家的作用,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规范修复资金使用,强化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202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共计43.69亿元。江苏、安徽法院协作完成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用于长江岸线和江豚保护。山西法院持续5年跟进监督完成对1840亩、1600余万立方尾矿库的封场覆绿,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
三是创新生态修复选项,提升修复成效。人民法院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坚持原地修复、同质修复优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具体案件的情况,探索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化放归等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相应的有效修复选项。在自然保护区、自然或人文遗迹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使“看得见的正义”转化为“可感知的生态成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马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