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20 20:5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修订的档案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6、47、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 熊颖琪
校对/ 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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