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中小学生户外活动增多、活动范围扩大,需要警惕各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意外伤害事件。6月11日,北京西城法院联合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明确监护人、经营主体等的法定责任,拆解各类隐形安全风险,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法治观念,提升自救自保能力,为青少年平安过暑假筑牢法治防线。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5年暑假,9岁的小孙与小刘在双方家长陪同下,共同前往某水上游乐园游玩。游玩期间,两名小朋友从水滑梯滑道下方往上方攀爬,双方家长见状均未予以制止。当小孙攀爬至滑道中上部时,被小刘从后方拉下后,面部重重磕在滑道上,导致左侧门牙全脱出、右侧门牙震荡。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小孙一方将小刘一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刘的拉扯行为是造成小孙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孙的监护人全程在场,明知从滑梯滑道逆向攀爬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却未尽到安全教育、看管及防护义务,自身存在监护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刘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孙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刘一方赔偿小孙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另一起典型案例同样发生在去年暑假,9岁的琳琳(化名)独自在经营性的游乐场体验攀爬墙项目,其监护人在游乐场的要求下未进入场地。游玩过程中,琳琳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器具,不慎从三米高的攀爬墙顶部坠落,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攀爬墙的跌落空间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现场监控,事发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提示标语;现场工作人员仅为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护,未对独自攀爬的琳琳进行保护,且在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未协助开展救治工作。之后,琳琳一方将游乐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儿童游乐场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防护、风险提示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琳琳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游乐场赔偿琳琳医疗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为让未成年人平安、快乐度过暑假,西城法院副院长吕江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携未成年子女进入公共场所,尤其是使用、靠近有安全风险的游乐设施时,家长务必时刻绷紧安全弦,及时制止、纠正孩子追逐打闹、逆向攀爬等各类危险行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全程看管、严防孩子脱离家长视线,全力守护孩子人身安全。
吕江还提示,在为孩子选择各类体能培训、游乐场所时,家长一定要仔细甄别机构资质、场地安全及管理条件,远离安全设施不完善、管理存在缺位的经营场所,全程照看好孩子。一旦发生事故,家长要冷静处理,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求助,争取快速、及时、有效的救助。并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及目击者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以便后续沟通赔偿事宜。
暑假期间,各类场所人流量大,未成年人相对集中,吕江也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意识,合理控制人数,避免拥挤踩踏;针对儿童好动、身高较低的特点,在旋转门、电梯、玻璃护栏等危险性设施处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必要时循环广播提醒;在人多拥挤时或潜在危险设备附近,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予以救治并通知家长;有条件的场所可配备医务人员,避免不当处置加重伤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刘忠禹
签发编辑/ 樊宏伟
校对/ 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