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擅自进入封闭厂区意外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认为厂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诉请赔偿115万,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3月11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文介绍上述生命权纠纷案详情。
2019年3月,某工程公司员工屠某发现厂区消防池内有一男性浮尸,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调取监控显示,郭某于凌晨3点多出现在某工程公司厂区内部,其试图打开厂区办公楼大门未果后,随即进入另一栋楼。该楼一间房屋灯亮起,不久后熄灭。几分钟后,从监控画面隐约可见位于厂区中央的消防池内出现水纹。经现场勘验,被告厂区四周有围栏为封闭厂区,成年人在部分区域可攀爬进入。死者郭某系擅自侵入被告封闭厂区意外溺水死亡。被告厂区建筑、消防池通过了消防备案,案涉消防池设计最大蓄水位为1米,事发时水位为70厘米左右。
后郭某父母将该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郭某父母诉称:2019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郭某跌入被告公司的消防池内溺水死亡。该消防池周边无封闭的围墙,也没有安全护栏,周边亦没有明亮灯光,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记,管理者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消防池直接暴露在外界,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郭某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因其子郭某溺水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156718.49元。
面对起诉,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死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事发时间为凌晨,被告厂区属于私人场所且处于关闭状态,郭某系非法进入行为;涉案厂区和消防池设计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备案,不存在设计和安全问题;其公司在郭某死亡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道角度考虑,愿意自愿补偿原告10万元。
去年年底,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判决该案。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称,被告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消防池直接暴露在外界,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郭某溺水死亡的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从人道救助的角度自愿补偿两原告10万元,系其权利处分,且有利于矛盾的缓解,法院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1日,南京中院发文介绍该案详情,并就裁判的价值导向等问题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闫立海。
闫立海表示,郭某在厂区内不慎溺水身亡,类似这样的情形,过去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受“强者”“弱者”和人文关怀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都会以公平责任原则,将法理揉在情理之中,判决企业适当给予无过错赔偿。他认为,人死了固然值得同情,但仍应站在法律的角度仔细查明人到底是怎么死的,如果死亡原因在自己,那又怎么能将过错归咎于他人?生命可贵,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是最大的公平,如果破坏社会规则的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甚至有时还会因为耍无赖而获得更多利益,那么,这样的社会规则之下就毫无公平可言。因此,这个案件的判决,其价值导向就是遵守规则才有公平,充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让百姓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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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 董伟

